3)【0843 大战前夕】_明鹿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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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人很难在长期的政治内斗中得以善终。

  朱允炆和朱棣均以朱元璋的合法继承人自居,在对洪武制度的尊奉上,几无二致。

  后代皇帝亦不待言。

  明代士大夫亦对朱元璋和洪武制度绝对认同,即使那些并不合理的部分也不例外。

  直至明亡,遗民才发出些许质疑声音。

  因此我们可将洪武制度视为“一元”。

  这“一元”带有浓烈的朱元璋个人特色,它在获秉了“祖宗之法”无上地位后,也同时拥有两大特质,即不甚合理、持续调整。

  “祖宗之法”在“持续调整”的过程中,已经只是“形式继承”了。

  同时,这个“持续调整”的过程,在洪武年间即已开始。

  甚至于,作为制度总则的《皇明祖训》,也经历了从《祖训录》到《皇明祖训》的曲折变化。

  朱元璋几乎是凭着一己之力,口含天宪,乾纲独断,创设了洪武制度。

  这些制度反映了朱元璋本人的治国理念,却未必符合合理施政的需要,未必尽符合后来嗣君的统治。

  朱元璋废丞相,实现他个人集中权力的愿望,却不能一个人负其繁重的政务,于是只能设立四辅官、大学士,以分担皇帝责任,而非权力,到后代终于演化为内阁制,实现了对丞相制度的部分回转。

  朱元璋仿唐制,设卫所、军户,原意在确立军户、军屯制度,向府兵制回归。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卫所制破坏,征兵制衰落,募兵制成为实际上的明朝兵制。

  朱元璋将元朝粗朴的户籍分类制度严格化、规范化,增强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实现“一国之家长统治”的朱氏理想社会秩序。

  不过明中期后,白银货币化、农产品商品化、国际贸易兴盛等新因素,使土地制度、人身依附关系都产生巨变,朱元璋设计的理想社会秩序,遂难以为继。

  朱元璋在刑法上以猛治国,意图用重典求治,在他的继承人那里也不再继续推行。

  而朱元璋自以为得计的宗藩制度,在他身后很快遭到完全破坏和全面修正,藩王不再享有护卫,经济待遇,人身自由亦遭遇极大限制。

  《宗藩条例》不断修正,明末宗藩几乎可以入仕,洪武分封制已名存实亡。

  故而,洪武制度虽然以《祖训》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一元”,但其由于本身多有不合理之处,以及时代推移,洪武制度本身经历了不停的调整和变迁,以至于面目全非、名存实亡。

  洪武制度虽属“一元”,却蕴藏着丰富的取向,这是“多元”。从“一元”到“多元”,是洪武制度后续命运的突破口。

  对洪武制度、尤其是《皇明祖训》名义和形式上的遵从和维持,保护了它的“一元”地位,维持了它的核心精神和宗旨的延续,绝不能因为“面目全非”和“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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