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950 先大宴同僚再拜访岳父】_明鹿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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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年爆发的民变即是其一例。

  而明末东林党崛起,某种程度上支持新经济的发展。

  其思想主张中也有“工商皆本”,反对大征商税。

  东林党人凤阳知府李三才便极力反对这种行为。

  而后期东林党要求减少对工商业者征税,这一方面保护了工商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间接的动了“国本”,本文这里指的国本是立国之本,即农本立国,非太子之意。

  减少了对工商业的征税,导致税种单一,就必然减少国库收入以及对农业征税的增加。

  后来的“三饷”更是加速了明王朝的灭亡。

  “税不征于东南则必税于西北”,黄土高原的民变不仅仅是天灾造成的,若国家实力雄厚,政策得当,万不会引起此般规模庞大之起义。

  明清鼎革的结果最终也导致了江南新经济因素的挫折。

  入清之后虽仍有所发展,但亦受到了许多对其发展的根本性的限制。

  这就涉及到了一个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周期率问题。

  这种新经济因素出现并繁荣而最终未能突破农本束缚而夭折的现象在中国出现过至少三次。

  首次是盛唐天宝年间,在传统经济的高度发展下,各行各业产生了许多新的经济因素。

  而唐玄宗未能加以利用,没能在体制上给予适应的体系化配套建设。而是草草应付,设置相应行业的税使征税而已。

  而接下来爆发的“安史之乱”使社会经济出现倒退,新经济随之在战乱中大幅削弱;新经济因素与农本可能出现的矛盾在萌芽中被消除。

  ‘安史之乱’同时也是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一个转折点。

  第二次出现在北宋年间,宋代的社会经济发展良好,市民经济相当发达,各种服务市民阶层的行当与新事物不断出现并发展。

  交子、飞钱、瓦子的出现,活字印刷术的推广,说书业的兴盛,以及相应户籍体制中出现的“坊郭户”作为一个单独户种的出现。

  城市极大繁荣,海外贸易繁盛,无不体现了新经济因素的到来。

  而“王安石变法”中出现的“免役法”“均输法”无不体现了新形势下的要求。

  而“市易法”则可以说是国家力量利用金融业的雏形。

  这次变法可以说是一次中国可能进入近代的机会。

  但是,毕竟时机条件还是不太成熟,经济上农业仍为绝对主导。

  法律条文是旧式的,保守派与变法派官员是旧式的,皇帝是旧式的,思想是旧式的,整个社会原有体制与思想和社会经济条件均大体与旧体制符合,而少数不成熟的“冒头”思想很快被淹没。

  至于变法实践操作中出现的重重问题,更明显带有旧体制的深厚烙印。

  苛求古人超越时代的限制,是极为不合适的,只能说这是历史环境的必然。

  王安石变法失败后,以致到靖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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