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四百三十章 开赛_北宋大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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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上的良人。虽然奴婢和奴婢制度在古代社会始终存在,但在法律意义上,系统性的良贱制度在宋代已经消亡。至于具体消亡时间是在北宋还是南宋,史学界还存在争议。

  总体来讲,相较于前面的唐代和后面的明代,贱民在宋代的地位是相对较高的。宋代占主体的雇佣奴婢,法律身份上属于良人,他们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名分”,地位相当于唐代的部曲甚至更高一些,比唐代的奴婢更是高两等。宋代的雇佣奴婢已不再是“畜产”或“物”,而是具有一定人格权利的“人”,他们的人身权利受到重视,奴婢可以和奴婢之外的人通婚,主人不能随意对奴婢动用私刑,主人杀死奴婢,以常人法死罪量刑。

  宋代的官户、杂户已经与唐代的官户、杂户含义不同。宋代的官户是指有品级的官员之家,杂户则是指娼户。宋代的杂户有公私之分,官娼属伎乐司管理,专供官府宴会上陪酒取乐,地位低于雇佣奴婢。宋代规定朝廷官员不得与杂户有染,是为保护朝廷声誉和脸面。

  唐代的贱口奴婢(官、私奴婢)在宋代逐渐消失,到了元明两朝,籍没战俘或罪犯为奴的制度又恢复了,这类贱民(驱口)地位仍如同牲口。

  工乐户在唐代地位介于官户和杂户之间,已经高于部曲,宋代官府的工匠是雇佣来的,乐户地位自然也更宽松,接近良人。

  宋代户等制远比前代完备﹐在赋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为突出。两税的支移和折变﹐规定先富后贫﹐自近及远的原则﹐往往上户从重,下户从轻。其它如和买﹑义仓﹑科配等等都有类似规定。在灾年则往往按户等高低﹐首先蠲免或减少下户的赋税﹐并对下户实施赈济。在差役方面﹐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户任耆长﹑户长﹑里正﹑衙前﹐第三等户充弓手﹐第四﹑五等户充壮丁。摊派夫役﹐有时也按户等规定各户出夫多少。古代政权实行户等制是从维护统治稳定出发的。目的在加强广大农民对朝廷官府的信任感与接受度﹐同时又能增加更多的赋役。但在实行的过程中﹐首先破坏户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户勾结地方官吏﹐往往将赋役转嫁给贫民下户。贫下中农无法维持生活就是落草为寇。这也就是所谓的农民起义。

  地主占有土地、剥削客户的主要手段是收取地租。租佃关系已经成为宋朝主要的剥削形态。地主和佃客之间订有口头或书面租佃契约。宋初比较通行的剥削方法是分成租制,地租一般都占收获的五成以上。少数客户自有耕牛,耕种所得一般与地主对分。相当多的客户没有耕牛或农具,向地主租赁,一般要把收获物的六成以上交给地主。另一种剥削方法是定额租制,由地主规定地租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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